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推广生育保险待遇支付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桂医保函〔2023〕246号)文件要求,为简化生育津贴支付流程,方便参保单位和职工,决定开展职工生育津贴“免申即办”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实施,生育津贴准确快捷支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生育津贴“免申即办”主要内容
职工生育津贴“免申即办”即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生育医疗费用后,有关生育信息经医保信息平台推送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生育津贴经核定后拨付到参保单位预留银行账户,参保单位及职工无需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
二、职工生育津贴“免申即办”对象范围
我市参保女职工在医疗机构住院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属于以下生育类别的,在直接结算生育医疗费用后可享受生育津贴“免申即办”服务:顺产、多胞胎顺产、难产、多胞胎难产、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怀孕满4个月流产。
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等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0.4%执行的女职工、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内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不属于生育津贴“免申即办”对象范围。
三、生育津贴“免申即办”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知情告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女职工,属于生育津贴“免申即办”对象范围的,医疗机构在职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门诊的费用结算前告知参保人生育费用结算流程与生育津贴“免申即办”所需材料,签署《生育津贴支付知情告知书》。
1.所需材料:住院提供《出院记录》/门诊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和《生育津贴支付知情告知书》。
2.结算流程:生育备案登记(医保科或结算收费处)→结算(结算收费处)。
(二)生育备案登记。按参保人提供的《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和《生育津贴支付知情告知书》在信息系统做好生育备案登记,上传《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与《生育津贴支付知情告知书》的材料影像信息。
(三)费用结算。收费处自动获取生育备案登记信息后结算费用,信息系统同时推送生育津贴申报信息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推送生育津贴支付申报短信至参保人。
(四)注意事项。生育备案登记时必须准确填写核对的内容有: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生育日期/计划生育手术日期,生育类别,联系电话,孕周,胎儿数,胎次,孩次。
非职工生育津贴“免申即享”对象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机构无需上传生育津贴申报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须认真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职工生育津贴“免申即办”服务,严格做好上传材料审核工作,确保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正确支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窜改生育备案信息等欺诈骗保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及时落实相关责任部门与责任人,迅速做好工作部署,确保窗口服务人员熟业务、能解答、会办理,规范、如实、准确做好知情告知、生育备案及费用结算,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为参保人提供正确指引。
(三)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与参保单位保持良好沟通协调,各参保单位预留银行账户有变更的须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医保经办机构须认真核对参保单位预留银行账户,保证生育津贴顺利准确拨付。
附件:1.生育津贴支付知情告知书
2.医疗机构职工生育津贴“免申即办”材料上传指南
3.开通职工生育津贴“免申即办”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4.单位银行账号信息维护操作图
桂林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