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缴费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变更的通知(新余)

本站发布时间:2019-07-17
省市地区:江西,新余市
发文机构: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9-07-1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开展2019缴费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变更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申报、征缴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确保2019缴费年度缴费基数如实准确申报,经研究,决定从6月3日起开展2019缴费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变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19缴费年度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申报[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90)一号令为准]。

2019年1-4月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714元)为依据,标准在2018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最低缴费基数为3429元,最高缴费基数为17142元。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以新余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734元)为依据,标准在2018年度新余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最低申报数为3441元,最高申报数为17202元。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21号)文件精神,自2019年5月1日起,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736元)为依据,标准在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最低缴费基数为2842元,最高缴费基数为14208元。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以新余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570元)为依据,标准在2018年度新余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最低申报数为2742元,最高申报数为13710元。

2、参保单位尽快前往市社保局业务经办大厅下载缴费基数调整(当年)电子模板及单位花名册,严格按照模板要求如实填报2019年度缴费基数,并输出A4规格纸质文档,由参保人签名及经办人和单位领导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3、参保单位申报新的缴费基数后,我局按新基数标准自2019年1月起对各险种进行差额调整。未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要求,系统将按有关规定及不低于最低缴费基数标准自动差额调整。

4、为切实防止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少报、瞒报现象的发生,我局将对各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情况进行稽核,具体事项将以专项稽核通知书的形式另行通知,各被稽核单位要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对稽核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落实整改。

5、由于月底要进行结算,参保单位每月人员增减变动申报和缴费务必在当月的最后3个工作日前办结。未按时办理的,离职人员系统将会视同为在职人员,自动产生社会保险费收缴金额,无法冲减。

6、本次工作完成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


新余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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