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9缴费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变更工作的通知(新余)

本站发布时间:2009-06-09
省市地区:江西,新余市
发文机构: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余社险局[2009]6号
发文日期:2009-06-0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开展2009缴费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变更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养老保险费征收力度,确保各单位如实申报2009缴费年度缴费基数,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圆满完成本缴费年度缴费基数调整工作,决定从即日起开展各参保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变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参保单位2009缴费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申报[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90)一号令为准]。缴费基数低于新余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按60%确定;高于新余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按300%确定。2008年度新余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192元, (因我市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赣人社字(2009)36号文,工业园区企业最低申报数与全市一致)2009缴费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申报数为1315.2元,最高申报数为6576元。

2、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新余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0%即1534.4元。

3、各参保单位于6月10日前来市社保局经办大厅的业务柜台领取表格,按表格内容如实填写并由参保人签名后方可上报。

4、为切实防止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少报、瞒报现象的发生,我局将对各参保单位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进行稽核,具体事项将以专项稽核通知书的形式另行通知,各被稽核单位要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对稽核出的问题进行认真落实整改。

5、各参保单位须于6月25日前报送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签章的表格和相关材料。

6、以后各单位的增减变动申报手续务必在每月3日前办理完,如未按时申报增减变动情况的,减少人员将自动计入该单位当月收缴金额,不得冲减。

联系电话:6736823(国企科)、6736826(个私科)、6736822(机关事业科)、6736821(稽核科)  


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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