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抚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2-12-27
省市地区:江西,抚州市
发文机构:抚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12-2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2023年抚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政策解读

我市2023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即将开展,为确保此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将相关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缴费基数及费率

1、缴费基数。根据《关于确定2022年度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使用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抚医保字〔2022〕42号)规定,2022年度抚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为5364元。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5364元的,按实际工资数确定,但最高不超过300%(即16092元)。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5364元的,经审核后按实际工资数确定,但最低不低于60%(即3218.4元)。

2、费率。根据《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抚府办发〔2021〕3号)文件规定, 2023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用人单位6.8%(含生育保险费0.8%)、职工个人2%。

二、申报时间

市本级各参保单位应在2023年1月5日前将《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江西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参保人员无变更申报申请书》等参保申报材料至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对公专窗,1月10日前缴足当月的医疗保险费,避免影响职工医保待遇。各县(区)参保单位请联系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见附表)办理。

三、个人账户划拨

根据《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抚府办发〔2022〕41号)文件规定,2023年1月1日开始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根据赣府厅发〔2021〕47号文件规定划入额度为当年全省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

职工个人账户调整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统筹共济。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的起付线为600元。在职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按照医疗机构等级设置为:一级及以下60%、二级55%、三级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800元。

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人员支付比例在在职参保人员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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