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2号)规定:用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参保职工月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按本单位参保职工月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职工的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月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月缴费基数。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21号)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确定2019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赣人社字〔2019〕187号)确定:2019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4736元,2019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5714元。
结合赣府厅字〔2014〕22号、赣人社发〔2019〕21号和赣人社字〔2019〕187号文件精神,现将抚州市2019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1~4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为3429元,最高为17142元;2019年5~12月,月缴费基数最低为2842元,最高为14208元。各参保单位应根据单位及职工个人的工资情况,对照此上下限范围分别据实申报。
二、参保单位应统一按照我局业务处理中心提供的《2019年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表》进行申报,需由员工签字确认,并予公示。
三、为切实防止缴费基数少报、瞒报情形,我局将结合各单位的申报情况对相关参保单位进行专项稽核,稽核事项另行通知。
四、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
抚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