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度参保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通知(淄博)

本站发布时间:2020-07-29
省市地区:山东,淄博市
发文机构: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淄社保发(2020)15号
发文日期:2020-07-2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2020年度参保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通知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经开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直管参保单位: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淄人社字[2020]134号),现将我市2020年度参保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生成职工缴费基数

1、单位职工以2019年度工资收入作为2020年度缴费基数,其中:月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度缴费基数下限3269元、上限为17284元;单位以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2020年度单位缴费基数。

2、单位通过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录入上年度工资收入等数据(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按在职人员、本年度减少人员的顺序录入年工资收入、工资发放月数,并打印《2020年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附件2)和《2020年参保单位减员职工缴费基数申报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报表》)。

3、单位将《申报表》进行公示,单位的劳资、纪检、工会等部门对公示情况要给予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职工本人核查、确认,并在“职工签字”栏内签字(盖章)。

二、申报职工缴费基数

已通过2020年度缴费基数稽核的单位,请于8月20日前通过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变更缴费基数,同时将职工和单位签字(盖章)的《申报表》发送至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邮箱,工作人员将按照申报顺序,完成缴费基数调整工作。

三、其他

1、2020年度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低于2019年度缴费基数下限的可继续执行2019年度缴费基数的下限,即:低于3269元的按3269元,高于3269元,按实际发放的工资申报。

2、请各参保单位按时申报缴费基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如单位瞒报、漏报职工缴费基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经开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此通知要求,结合本区县工作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关于2020年度参保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通知.pdf

告知书.docx


淄博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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