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鲁劳社〔2001〕57号)有关规定和鲁人社字〔2010〕193号文件公布的全省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现将我市2010年度职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按照全省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9688元的标准,我市缴费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定为1485元/月;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缴费基数为实际支付工资总额。
二、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工勤人员、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职工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实际支付工资总额。
三、本标准自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