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公布2019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19-07-04
省市地区:山东,潍坊市
发文机构: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9-07-0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关于公布2019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今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4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4号),此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91号)《关于公布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12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指示精神,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两个通知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7月4日出台了《关于公布2019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的通知》(潍人社字〔2019〕47号)。现将文件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公布2019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

《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第三条指出,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以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単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单位的社保缴费基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统计部门提供的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私营单位平均就业人数和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测算并公布。省人社厅《关于公布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12号)明确,根据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测算,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65383元。在核定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时,以此为依据。据此确定,我市2019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平均基数为5449元/月,最高基数为16346元/月,最低基数为3269元/月。

二、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相关问题

目前,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是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这主要是因为本世纪初统计部门一般在3、4月份公布社平工资。运行十多年来,主要暴露出以下问题,迫切需要调整:一是基金征缴额减少。每年社平工资都上调,而1至3月仍依上年度执行的社平工资征缴,相应地减少了基金征缴额;二是计发养老金时出现了缴费指数低于0.6的情况。根据规定,计发养老金时,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与社平工资对比计算缴费指数,因为社平工资执行时间是每年1至12月,而原来自4月份才开始调整,部分职工因为1至3月份缴费工资低于当年社平工资60%,出现1至3月份缴费指数低于0.6的情况,不符合国家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规定。三是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要求不相适应。今年我省将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预算和经办管理“六统一”。今后将执行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而目前全省只有5个地市仍跨年度执行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鉴于以上情况,省厅6月28日下发内部通知明确要求,自今年起全省所有市都要做到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和自然年度相一致。四是政策规定明确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4号),明确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三、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问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4号)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可以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四、关于其他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对征缴工作的影响及对策。近年来因缴费基数公布时间较晚,我市实行社会保险费预征缴模式。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后,社保经办机构要对2019年1-6月预缴费期间的缴费进行调差补退处理。特别是为减轻企业负担,通知规定,2019年度已缴纳(含预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职工可自愿选择按新公布的缴费基数重新计算缴费额,多退少补。

对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因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低于2018年,因此2019年已经预交的养老保险费,通知规定以及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按新公布的缴费基数重新计算缴费额,多退少补,这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对1-6月份预缴部分不作更改,待退休计发养老金时就可以体现出来;一种是要求提高缴费基数,这就需要按新基数补足差额;第三种情况是要求把基数由3446元/月,降低到新的3269元/月,这就需要给他们退费。上述情况,市社保中心、信息中心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均进行了充分准备,将按照要求认真办理。

(二)对养老金待遇的影响及对策。目前,省、市均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今年按要求改为按全口径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単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发。缴费基数降低后,今年新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将受到影响,为此,省厅规定并采取了两项应对措施:一是暂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临时养老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潍人社字〔2019〕30号)规定,也就是说暂按2018年度执行的社平工资,对2019年1月1日以来的退休人员计发临时待遇;二是待国家和省出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发过渡措施后,再作待遇清算。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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