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4号)、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布我市2019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 )缴费基数及调整医疗保险缴费年度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布2019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全口径平均工资)65383元。据此确定,我市2019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 )缴费平均基数为5449元/月,最高基数为16346元/月,最低基数为3269元/月。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统一缴费基数,今后年度若无特殊规定,全市据此执行。
二、调整医疗保险缴费年度
自2019年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度由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三、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医疗保险,可以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四、调整上属企业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划入基数
不在当地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而参加医疗保险的上属企业,其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应按2019年4月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数额申报。本年度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调整后,参保单位应在省社保经办机构批准核定调整养老金后15个工作日内申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社保经办机构在调整养老金之月起补记医保个人账户;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自申报次月起按新基数划入,此前已按原基数划入的医保个人账户不再补记。
五、建立诚信申报承诺制
具体内容见附件1。
六、其他问题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2019年度已缴纳(含预缴)医疗保险费的企业、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按新公布的缴费基数重新计算缴费额,多退少补。
不涉及政策变动、本通知未提及的事项,按照医保经办机构未划转前的有关规定,参照职工养老保险基数调整的有关做法执行。
潍坊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