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10-10
省市地区:河北
发文机构: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10-10
执行日期:2023-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统一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22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后的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80元,二级伤残360元,三级伤残340元,四级伤残320元。调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200元的,按照2200元的标准予以发放。

(二)对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30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6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21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80元。调整后月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930元的,按照930元的标准予以发放。

三、资金渠道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直接关系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是工伤保险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密组织,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23年10月7日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最新简报

最新简报

【智瞰北方】京津冀推动三地住房公积金协同发展【专题资讯】政策护航毕业生就业启新程【趋势前瞻】公积金政策持续调整,数智化助力效率提升【智法观澜】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你问我答】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注意事项
2025-05-29 中智北京
《全国政策简报》内容全新升级!【智法观澜】模块上线啦!模块聚焦人社法律实务前沿,以专业视角解构新政要义,以法理思维剖析政策内核,首期为您带来如何规避企业单方面调岗所产生的法律风险。本期还将为您解析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助企稳岗及多项最新人才政策。
2025-04-28 中智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