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2019年度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范围为:2019年5月底前在信阳市工伤保险处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
二、申报时间
1、6月10日至6月14日,各参保单位携带U盘到信阳市工伤保险服务窗口拷贝工资收入申报数据电子版(Excle格式),在电子表格内按要求填报数据。
2、参保单位填报数据后,于6月20日前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数据电子版报送至市工伤保险服务窗口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将申报的数据导入到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3、逾期不报的,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三、缴费基数确定
各参保单位要如实申报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不得虚报瞒报。职工缴费工资应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项目计算,因缴费工资基数申报不实引起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由参保单位负责。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43号)文件规定,2018年河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4575元,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月平均工资的300%——13725元,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为月平均工资的60%——2745元。
四、有关要求
1、职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是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涉及每一名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参保单位要如实申报,真实反映职工上一年度的实际收入情况,做到准确无误。各参保单位申报的工资收入情况应打印成纸质资料,并经本人签字认可,加盖单位印章,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
2、各参保单位应进一步强化责任,严格按照要求填报职工个人信息,不得随意修改数据库结构和项目,更不得擅自增减人员,避免“错行”“错列”现象的发生。
3、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集中人力和时间做好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4、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比照执行。
服务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33号窗口
电话:0376--6369811 0376—6369812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