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本站发布时间:2023-06-26
省市地区:上海
发文机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6-2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1.问:本市2023年失业保险金是如何调整的?具体标准是多少?

答:从2023年7月1日起,本市2023年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从2055元调整到2175元,增加120元。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一)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2175元/月;

(二)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740元/月;

(三)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510元/月。

2.问:通常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此次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高于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请问是什么原因?

答: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支付。2023年本市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740元/月,如果按照“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测算,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392元,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此根据本市失业保险相关规定,2023年本市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1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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