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额度的通知(哈公积金规[2020]3号)

本站发布时间:2020-04-20
省市地区:黑龙江,哈尔滨市
发文机构: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哈公积金规[2020]3号
发文日期:2020-04-20
执行日期:2020-04-20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提高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额度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进一步加强公积金对中低收入群体以及住房困难职工家庭的支持力度,缓解租房职工经济负担,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决定,现就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提高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提取额度,即:市区(包括呼兰、阿城、双城)18000元/年、户,县市12000元/年、户。

二、承租人可以凭身份证、租赁合同以及婚姻关系证明,年度内分次或一次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规定上限。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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