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12-28
省市地区:吉林
发文机构: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12-2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吉林省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方案》(吉司发〔2023〕5号),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0年印发了《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吉人社联字〔2010〕4号)作为指导市(州)、县(市、区)人社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参照执行的政策文件。但因文件出台时间较长,且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原因,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难以满足当前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修订完善。

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主要内容有哪些?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包括“1+3”共4个文件,包含《规定》正文、《裁量权细化标准》《首违不罚清单》和《不予处罚清单》。

《规定》共22条,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主体、遵循的原则、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对从轻、减轻、不予处罚、首违不罚的行政处罚进行了解释,并明确了从轻、减轻或者首违不罚的具体情形,建立案件审核制度,推广运用提示、示范、辅导、引导、规劝、约谈、建议等行政指导方式,明确实行适时评估修订制度和监督机构作用,以及技术规范和生效时间。

三、《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作用是什么?

修订《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目的在于规范各地执法过程中对同一事项或相似情形因裁量标准不一而出现处罚结果不同,防止基层执法过程中滥用裁量权的问题。《规定》修订发布后,全省将采用统一标准,裁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并明确了首违不罚、免于处罚的具体情形,是我省人社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

四、《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有哪些特点?

与外省和历史相较,本《规定》有以下两个特点:

1. 突出裁量的覆盖面广、制定依据新。《规定》涵盖人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绝大部分行政处罚条款,新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内容,新增处罚事项20项。

2. 明确裁量的适用规则,统一标准尺度。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处罚条款规定的,原则上普遍适用最新处罚条款制定裁量规定,对不同法律规范对相类似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裁量基准幅度进行了统一。

五、《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从什么时间开始正式实施?

《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吉人社联字〔2010〕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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