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长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1-09
省市地区:吉林,长春市
发文机构: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长住金字〔2024〕1号
发文日期:2024-01-0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开展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规定,现就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核定及上限、下限

(一)缴存基数核定

各缴存单位应以2023年度(自然年度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缴存基数上限、下限

长春市(含外县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暂执行25224元,待2023年长春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后,再做调整。

长春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下限为我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1880元,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540元。

二、办理方式

(一)通过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入口办理。

(二)到单位所属辖区分中心、分理处综合窗口办理。

三、申报时间

自2024年1月9日至2024年9月30日。

四、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在核定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后,应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二)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因基础信息有误、不全等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完善、更正。

(三)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抽查,对违规缴存问题进行通报并责令纠正。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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