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各区税务局,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公布2018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93号)文件的公布数据,现就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下限为3376元,即按第二类片区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26元的60%;上限为19014元,即按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38元的300%。
二、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下称“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下限为3803元,即按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38元的60%;上限为19014元,即按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38元的300%。
三、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我市最低工资调整,目前为1720元;上限为20073元,即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691元的300%。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继续按现行标准。若本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有调整,将另行发文通知。
四、本次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工作统一由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跟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工作由各区税务部门负责。
本通知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征缴的有关具体事项按省统一部署实施。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