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社保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和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江门)

本站发布时间:2015-07-03
省市地区:广东,江门市
发文机构: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江人社发〔2015〕272号
发文日期:2015-07-03
执行日期:2015-07-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2015社保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和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地税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及基金安全运行, 现结合我市实际,就2015社保年度(即2015年7月1日-2016年6月30日)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和缴费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和缴费费率

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986元。2015社保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2408元,缴费工资上限为14958元(即4986×300%),缴费费率为21%,其中:用人单位为13%,职工个人为8%。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上下限与企业职工一致,缴费费率为20%,其中8%划入个人账户。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和缴费费率

2015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2408元,上限调整为7224元。缴费比例:以单位参保的,单位按缴费工资的6.5%缴纳,个人按缴费工资的2%缴纳;以个人身份(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个人按最低缴费工资的8.5%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个人按最低缴费工资的6.5%缴纳。

三、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和缴费费率

2015社保年度,我市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照全市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14元的300%(即12042元)执行;下限仍按照2291元的60%(即1375元)执行。工伤保险仍按江人社发〔2012〕642号文的规定实行浮动费率。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为2%,其中:用人单位为1.5%,个人为0.5%。

四、生育保险缴费工资规定和缴费费率

2015社保年度,我市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0.8%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需要缴费。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江门市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14元)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江门市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14元)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用人单位申报生育保险职工月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1350元/月)。

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依法组织并为本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为基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月缴费工资不得低于各险种缴费工资下限,职工本人工资高于各险种缴费工资上限的,按缴费工资上限为基数计算缴费。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 门 市 财 政 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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