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4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的通知(茂名)

本站发布时间:2023-12-29
省市地区:广东,茂名市
发文机构: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12-2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公布2024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税务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税务局,茂名高新区组织人事局、财政和国资管理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茂府规〔2022〕12号)、《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茂名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印发〈茂名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医保规〔2022〕2号)和《关于印发〈茂名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茂医保〔2020〕38号)等规定,结合省统计部门数据,现对我市2024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进行调整并公布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按医保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进行调整。

二、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022年我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298元的300%,即21894元/月,下限调整为2022年我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298元的60%,即4379元/月,执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三、2023年1月1日前,我市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月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继续以2022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165元为缴费基数。

四、《关于公布2023社保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的通知》(茂医保〔2023〕31号)自202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茂名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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