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2018社保年度我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告(肇庆)

本站发布时间:2018-06-28
省市地区:广东,肇庆市
发文机构: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8-06-2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明确2018社保年度我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告

肇庆市有关参保单位:

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肇府﹝2015﹞6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肇府函﹝2014﹞376号)有关缴费基数的规定,2018社保年度我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2017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具体内容如下:

2018社保年度(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我市职工参保人(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应以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高于2017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436元)300%的,以16308元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2017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436元)60%的,以3262元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上述范围内,按个人收入申报缴费基数。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肇庆市财政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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