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明确2017社保年度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肇庆)

本站发布时间:2017-06-28
省市地区:广东,肇庆市
发文机构: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7-06-2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我市明确2017社保年度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2016﹞1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57号)和《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办字〔2017〕12号)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成本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经市政府同意,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明确2017社保年度我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肇人社函〔2017〕328号),规定2017社保年度我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2015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具体内容如下:

2017社保年度(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我市职工参保人(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应以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高于2015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39元)300%的,以13617元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2015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39元)60%的,以2723元为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上述范围内,按个人收入申报缴费基数。

按照有关规定,我市2017社保年度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本应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2016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966元作相应调整,即上限(300%)14898元,下限(60%)2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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