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2016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通知(阳江)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16-07-01
省市地区:广东,阳江市
发文机构: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6-07-01
执行日期:2016-07-01
废止日期:2017-06-30
摘要: 关于调整我市2016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社保分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5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182元,同时结合《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阳人社发【2016】209号)、《关于印发<阳江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阳人社发【2016】148号)文件精神,我市2016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要相应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在省未对2016社保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调整前,2016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继续按原标准执行。缴费比例保持23%不变,其中单位15%,个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20%缴费,其中12%纳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3776元调整为4182元,缴费比例不变,为6.5%,其中单位5%,个人1.5%。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182元的60%,即2509元;缴费比例根据省统一部署已于2016年3月1日起调整为1%,其中单位为0.8%,个人为0.2%。

工伤保险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缴费基数不得低于4182元;工伤保险缴费率为:1类行业缴费比例为0.2%,2-5类行业缴费比例为0.3%,6-8类行业缴费比例为0.7%。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缴费比例为1.5‰。

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为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上月(或本月)职工取得的平均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182元乘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为基数计算;缴费比例保持0.7%不变。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17年6月30日止。


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阳 江 市 财 政 局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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