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阳江)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12-06-18
省市地区:广东,阳江市
发文机构: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2-06-18
执行日期:2012-07-01
废止日期:2013-06-30
摘要: 关于调整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市社保局,各县(市、区)社保分局、地方税务局,农垦社保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2年度(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申报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管暂行条例》、《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和《阳江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阳府办[2010]6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2年7月1起,对2012社保年度缴费工资基数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应按参保人取得的应税工资、薪金收入如实申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税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报酬所得的规定。

参保人应税工资、薪金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63元)300% 的,按300 %核定(即11289元);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 的,按60%核定(即2258元)。根据市府办《关于印发〈阳江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阳府办[2010]68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我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分三年向省统一标准过渡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2012社保年度以全省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63)的52%(即1957元)作为我市缴费基数下限。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可按全省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自行选择。根据省人社厅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分三年过渡的要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12社保年度的缴费基数下限为1957元。

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以本市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393元)作为缴费基数。

二、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各类企业及企业化管理、财政差额拨款、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23% (其中单位缴费为15%,个人缴费为8%)。机关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和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同制职工、临时工除外)只实行个人缴费,缴费比例为8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12 % 纳入统筹基金。

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5%,其中单位缴费为6.5%,个人缴费为2%;高额补充医疗保险为8.5元/人月。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含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都应参加高额补充医疗保险,与其他险种同时按月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为25元/人月(公务员及财政全额拨款人员缴费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其他单位允许参照执行,由单位负责缴费)。

3、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3%,其中单位缴费为2%;个人缴费为1%。

4、工伤保险:按照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三个缴费类别,根据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批复》(阳府办复[2012]24号)文规定,我市一、二类行业调整为0.4%;三类行业调整为0.8%。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不缴费。

5、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3 %,个人不缴费。

三、调整后的缴费工资基数,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13年6月30日止。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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