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阳江-2018)

本站发布时间:2018-07-19
省市地区:广东,阳江市
发文机构: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阳人社发〔2018〕177号
发文日期:2018-07-19
执行日期:2018-07-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阳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社保分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8年7月1日起,对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明确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为参保人取得的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其上下限按省确定的标准执行。根据《关于公布2018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粤人社发〔2018〕107号)规定,执行的上限为20004元,下限为2692元。

二、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全省对外公布的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并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进行相应调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8〕187号)规定,目前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410元。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为准),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963元。

四、工伤保险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缴费基数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价。

五、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可以按本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执行。


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阳 江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201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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