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职工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清远)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09-07-31
省市地区:广东,清远市
发文机构:清远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09-07-31
执行日期:2009-07-01
废止日期:2010-06-30
摘要: 关于我市职工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各有关参保缴费单位:

为做好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全市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社会保险缴费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职工申报缴费工资基数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参保单位必须按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如实申报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

(一)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59元)三倍的,按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8277元)为基数申报缴费工资;低于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655元)为基数申报缴费工资。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月应税工资高于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8277元)为基数申报缴费工资;低于全市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737元)的,按全市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申报缴费工资。

二、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按全市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737元)为缴费工资。

三、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为基数申报缴费工资。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655元)为基数申报缴费工资。

四、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以2006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424元)为缴费工资。

五、各缴费单位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必须向全体参保职工公布并由个人确认,任何单位不得少报、瞒报投保人数及缴费工资。2009年7月后向地税机关申报、缴交的时间、地点、流程不变。

六、如需了解详情,请登陆市地税局、市社保局网站或打咨询电话。

市地税局网址:http://www.gdqyds.gov.cn

市社保局网址:http://www.qysi.gov.cn

咨询电话:市地税局:123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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