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及待遇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州)

本站发布时间:2015-07-01
省市地区:广东,潮州市
发文机构: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潮人社〔2015〕123号
发文日期:2015-07-0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2015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及待遇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全省和本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4986元和3591元。现就我市2015社保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各项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及待遇计发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确定

参保人员应以本人月实际工资、薪金收入作为各项职工社会保险费(不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当参保人员的工资超过(或低于)该险种缴费工资的上(下)限的,以该险种缴费工资的上(下)限为缴费工资,各险种缴费工资的上下限分别为: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上下限暂不调整,待省发文后另行通知。

(二)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0773元;缴费工资下限为1210元。

(三)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 10773元;缴费工资下限为2155元。

(四)机关养老保险。执行《潮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方案(试行)》(潮府办〔1997〕10号)及执行《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通知》(潮府〔1994〕31号)的单位人员缴费基数暂不调整,待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实施办法出台后另行通知。

二、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调整

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中,凡以上年度全省或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新的标准执行。


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潮 州 市 财 政 局

潮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县(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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