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揭市地税发〔2011〕99号请示收悉。关于调整我市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有关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企业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以全省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63元的45%为下限,以全省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63元的300%为上限,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下限为1513元,上限为10089元。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同时调整为:下限1513元,上限10089元。
二、企业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25%(单位17%,个人8%)调整为23%(单位15%,个人8%)。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仍为20%。
三、失业、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以我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884元的60%为下限,以我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884元的300%为上限,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下限为1130元,上限为5652元。
四、从2011年7月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