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实际工资总额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均按从业人员实际工资总额核定,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上年度社平”)300%的,按全省上年度社平300%核定;低于全省上年度社平60%的,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后,可按实际工资总额征缴,但2017年度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社平55%,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社平60%。2016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867元。
注:1、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费率按单位性质分为19%、20%等费率,以上表格基本养老保险数据是以19%费率计算的。
2、工伤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主要分为0.2%、0.4%、0.7%、0.8%、0.9%、1.0%、1.2%、1.5%等费率,以上表格工伤保险数据是以0.2%费率计算的。
2017年01月01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