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三部门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9-18
省市地区:新疆
发文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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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23-09-1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三部门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解读

1.申请贷款的居民家庭

申请贷款的居民家庭包括户籍家庭、非户籍家庭、单身人士、境外人士、持人才绿卡人士等不属于法人单位的购房人。户籍家庭和非户籍家庭含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2.居民家庭住房套数认定范围及查询方式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是以购房所在地各市、县、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居民家庭(含所有家庭成员)已拥有的成套住房套数查询结果为依据认定。

例如:A居民家庭在巴州库尔勒市有1套住房,轮台县无住房,现计划在轮台县购买1套住房。该家庭应在轮台县住建部门查询家庭成员名下住房套数(无需在库尔勒市住建部门查询),轮台县住建部门应提供该居民家庭在轮台县无住房的认定材料。

B居民家庭在巴州库尔勒市有1套住房,在兵团第二师(铁门关市)无住房,现计划在兵团第二师买1套住房。该家庭应在兵团第二师住建部门查询家庭成员名下住房套数(无需在库尔勒市住建部门查询),第二师住建部门应提供该居民家庭在兵团第二师无住房的认定材料。

3.首套个人住房信贷政策如何执行

首先,住建部门对所购房屋是否为居民家庭首套房进行认定。居民家庭购房前向购房所在市、县、师(市)住建部门申请查询家庭成员名下成套住房套数,住建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然后,金融机构对是否执行首套个人住房信贷政策进行认定。购房家庭向拟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住房套数认定结果和金融机构所需其他贷款材料。其中,如住建部门认定该家庭在购房所在地成套住房套数为零,金融机构可根据《通知》要求,均按首套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如住建部门认定该家庭在购房所在地拥有1套及以上成套住房,金融机构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87号)要求执行。即“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在已取消或未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例如:C居民家庭在昌吉市无住房,现计划在昌吉市购买1套住房,昌吉市住建部门出具该家庭在昌吉市无住房认定材料,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信贷政策执行。

D居民家庭在昌吉市已有住房,现计划在昌吉市再购买1套住房,昌吉市住建部门出具该家庭在昌吉市有房认定材料,金融机构根据“银发〔2014〕287号”文件要求执行。

4.存量“二套转首套”个人住房贷款

房屋购买时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的购房居民家庭,现经购房所在地住建部门认定本住房成为目前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的,金融机构可根据《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3〕174号)办理。

解读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新疆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解读人:胡慧馨

联系电话:0991-2810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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