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调整2017年度从业人员月缴费基数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7-06-30
省市地区:海南,海口市
发文机构: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7-06-3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17年度从业人员月缴费基数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按201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征缴社会保险费和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 162号),2016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2568元,月平均工资为5214元。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

1、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867.7元(5214×55%);

2、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3128.4元(5214×60%)。


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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