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调整2016年度从业人员月缴费基数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5-12-29
省市地区:海南,海口市
发文机构: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5-12-2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16年度从业人员月缴费基数的通知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及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定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琼人社发【2014】84号)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实际工资总额确定。2016年1月起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

1、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108元(4216×50%);

2、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529.6元(4216×60%)。



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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