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按201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征缴社会保险费和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210号),2017年度我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755元,现将我市2018年7月1日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如下:
一、缴费基数
(一)参保单位。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确定。对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即3453元),按3453元核定;超过300%的(即17265元),按17265元核定。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总额每年确定一次,且一旦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新设立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人员按照本人当年的月实际工资总额确定。
(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至300%的范围自愿选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755元。
二、申报缴费
用人单位应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及其从业人员的工资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实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申报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琼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