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含生育保险)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依据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基数,今年5月份,省统计局公布了2019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明确单位参保人员2020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确保医保基金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出台该文件。
二、政策依据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19〕24号)、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宜的通知》(攀医保〔2019〕71号)、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19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
三、主要内容
以单位名义参保的人员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作为本人缴费基数(5772元),高于350%的,按350%作为缴费基数(20203元)。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