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16-07-21
省市地区:北京,北京市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6-07-2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京津冀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解读

现将《京津冀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为规范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我局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了《京津冀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

二、适用范围:北京市所辖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市所辖各区县(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功能区)、河北省所辖各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

三、法律依据: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人社部发〔2010〕103号),制定本办法。

四、制定原则:本着“效率优先”的原则,减少跨地区案件的流转审批层次,提高办案效率。

五、主要内容:本《办法》共分十七条,明确了《办法》拟定的依据、适用范围,京津冀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启动协查的情形、协查层级、委托协查申请范围、文书样式及完成时限等。

六、执行时间:自7月11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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