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相关指标分值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2-11-25
省市地区:天津,天津市
发文机构: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津发改社会规〔2022〕4号
发文日期:2022-11-25
执行日期:2023-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相关指标分值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完善我市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津发改社会规〔2021〕13号)中“居住”指标的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将“在本市购房居住(自有住房),住房在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的,每年积10分;住房在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每年积11分;住房在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的,每年积12分;住房在滨海新区的,每年积15分。”调整为“在本市购房居住(自有住房),住房在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的,每满一年积10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15分;住房在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每满一年积12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25分;住房在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的,每满一年积12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25分;住房在滨海新区的,每满一年积15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30分。”

本调整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市发展改革委   市人社局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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