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福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夏)

本站发布时间:2017-08-07
省市地区:宁夏
发文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宁人社发〔2017〕98号
发文日期:2017-08-0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福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统计局分别发布的2016年度全国、全区统计数据,201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616元,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7830元,全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2688元,全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852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7年度我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福利待遇计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度参保单位职工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在2016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核定。职工工资总额高于2016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2016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

对2016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低于2015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其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2015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核定。

(二)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在 2016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60%-100%之间自主选择;确有困难的可选择按 2015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缴费。参考缴费数额如下:选择50%,年缴费 6249元;选择 60%,年缴费8140元;选择 70%,年缴费9497元;选择 80%,年缴费10853元;选择 90%,年缴费12210元;选择 100%,年缴费13566元。具体以缴费信息系统计算的数额为准。

二、有关福利待遇计发标准

以上述公布的各类参数为基数计发的养老金、丧葬费、抚恤金、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生活护理费、一次性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异地安家费、男职工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等,均按公布的标准执行。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丧葬费、抚恤金标准按照自治区《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因病和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宁劳社发〔2008〕163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福利待遇计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6〕85号)规定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最新简报

最新简报

【专题资讯】多措并举促就业:稳岗提技能、打造云平台、创业带就业、新岗受扶持【趋势前瞻】医疗领域提质效:服务模式再创新、AI数字人来站台……【智法观澜】用工合规视角下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与续签要点【你问我答】新规必看!劳动能力鉴定关键问题指南
2025-06-27 中智北京
【智瞰北方】京津冀推动三地住房公积金协同发展【专题资讯】政策护航毕业生就业启新程【趋势前瞻】公积金政策持续调整,数智化助力效率提升【智法观澜】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你问我答】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注意事项
2025-05-29 中智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