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一)2018年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4705元(5392元/月),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统一口径确定缴费基数。按此确定2019年度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235元,上限为16176元。
(二)2019年度参保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由所在单位根据职工本人2018年度的工资性收入申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三)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参保单位职工,按下限3235元确定缴费基数;高于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参保单位职工,按上限16176元确定缴费基数。
(四)2019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进行缴费,建议按照60%(3235元)、70%(3774元)、80%(4313)、90%(4852元)、100%(5392元)、200%(10784元)和300%(16176元)七档标准选择。
(五)2019年,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5533元。在职人员月缴费金额合计304.32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276.65元,大额医疗补助金月缴费金额27.67元;退休人员月缴费金额合计248.99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221.32元,大额医疗补助金月缴费金额27.67元。
(六)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标准。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对象为乌鲁木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为个人每人每月2.5元,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七)2018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
二、社会保险缴费费率
(一)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19%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降至16%)。
(二)自2019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0.5%,个人缴费比例为0.5%。
(三)2019年,全市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统一下调20%;根据2018年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收支、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对2019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进行动态调整。
三、基数调整
新年度缴费基数启用后,在2019年度(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内不作变动。因申报错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基数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补差
对2018年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前,暂按2017年度核定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的缴费参保单位和个人,应按新年度缴费基数及标准补差额。
五、2019年度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标准(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