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一)2018年自治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4705元(5392元/月),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按照统一口径确定缴费基数。按此确定2019年度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235元,上限为16176元。低于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参保单位职工,按下限3235元确定缴费基数;高于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参保单位职工,按上限16176元确定缴费基数。
(二)克拉玛依市统计局发布的2018年我市城镇单位(包括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5224元(7935元/月)。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克拉玛依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包括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上、下限额。缴费工资低于克拉玛依市2018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每月缴费基数按4761元缴费;高于克拉玛依市2018年度在岗职工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每月缴费基数按23805元缴费。
(三)2019年度参保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由所在单位根据职工本人2018年度的工资性收入申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四)2019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进行缴费。
(五)2018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
二、社会保险缴费费率
(一)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降至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8%;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仍按20%缴费。
(二)自2019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0.5%,个人缴费比例为0.5%。
(三)2019年,全市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阶段性降费50%;根据2018年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收支、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对2019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进行动态调整。
三、基数调整
新年度缴费基数启用后,在2019年度(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内不作变动。因申报错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基数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补差
对2018年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前,暂按2017年度核定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的缴费参保单位,企业与机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应按新年度缴费基数及标准补差额。
五、按工程项目缴纳工伤保险
各类建筑安装项目、道路、水利、航空、铁路等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总造价的1‰缴纳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