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08-12-02
省市地区:北京,北京市
发文机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京房公积金发〔2008〕64号
发文日期:2008-12-02
执行日期:2008-12-02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管理部: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3号)的规定,为简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现就办理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约定提取人员范围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

二、约定提取金额

提取金额为划款时除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保留10元以外的所有金额,但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含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三、约定提取时间

约定提取人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见附件1)的规定,自由选择提取周期。

(失效)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可以办理约定提取业务:

(一)集中封存库内的职工;

(二)处于缓缴或封存状态的单位职工;

(三)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三个月的单位职工。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约定提取业务终止:

(一)因职工个人申请的;

(二)管理中心划款失败的;

(三)累计提取额已达到可提取限额的;

(四)办理外部转出销户、销户提取、转入集中封存库的;

(五)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的,管理中心有权终止约定提取业务;

(六)因约定提取当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0元以下(含10元),导致连续三个提取周期划款失败的。

约定提取终止后,可以再次办理约定提取业务。

六、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首先从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用户开始实施,以后随着业务进展情况逐步扩大适用范围。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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