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人 不再承担二手房评估费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0-06-30
省市地区:北京,北京市
发文机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06-3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人 不再承担二手房评估费的通知》政策解读

1.发布本通知的主要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减证便民,让利于民,减轻借款申请人的负担,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再由借款申请人承担公积金贷款二手房评估费。

2.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是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无需自行办理房屋评估手续,但是为了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改由贷款经办部门内部核查。二是组合贷款二手房评估费由贷款受托银行承担;非组合贷款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3.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时间?

适用范围:因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

适用时间:依据建法规〔2019〕6号文件精神,对于2019年9月16日(含)后放款的,借款申请人无需承担公积金贷款二手房评估费。

4.如何办理退费?

贷款放款银行根据借款申请人留存的联系方式会主动与借款申请人取得联系登记核实,同时借款申请人也可自行联系贷款放款银行进行登记备案。为方便借款人,非组合贷款二手房评估费退回至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组合贷款二手房评估费由各贷款放款银行与借款人确认退回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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