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城乡就业管理制度业务经办有关材料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8-12-06
省市地区:北京,北京市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京人社就发〔2018〕245号
发文日期:2018-12-06
执行日期:2018-12-07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城乡就业管理制度业务经办有关材料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4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继续开展减证便民,减少业务经办材料,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本市就业服务水平和能力,向服务对象提供更加便捷、便利的公共就业服务,现就调整城乡就业管理制度业务经办有关材料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相关内容

(一)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或个人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不再提交《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附件《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户口簿复印件;个人办理失业登记地变迁时,不再提交《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户口变迁证明。

(二)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在校生申领《就业创业证》时,不再提交《关于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在校生办理<就业创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5〕220号)第四条规定的户口簿复印件。

(三)农村劳动力办理求职登记时,不再提交《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86号)附件1《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户口簿。

二、上述业务经办材料调整后,通过信息系统,调取相应户籍信息,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将调取的信息与服务对象填写的户籍信息核对无误后,为服务对象办理后续相关业务。

三、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业务经办材料取消工作。要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加强对区级经办部门及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督促各级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严禁增加证明材料。同时要及时对政务网站、宣传材料、经办指南等内容进行更新,确保工作落实到位。畅通联系渠道,跟踪了解业务调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给予有效指导。遇到特殊问题,及时上报。

四、本通知自2018年12月7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3日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最新简报

最新简报

【专题资讯】聚焦两会热词,解锁政策密码。“投资于人”、“加强普惠”、“人工智能+”……这些两会热词,你get了吗?【趋势前瞻】多措并举托起生育期望;系统施策守护老有所依【你问我答】一文get如何补换社保卡
2025-03-27 中智北京
【智瞰北方】北京市启动三代社保卡二批换发 【专题资讯】高质量充分就业,服务全面升级【趋势前瞻】医保改革释放三大政策利好;“高效办成一件事”年度清单发布【你问我答】停工留薪期,秒懂关键点!
2025-02-27 中智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