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津工作外国人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18-01-05
省市地区:天津,天津市
发文机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津公积金委〔2018〕1号
发文日期:2018-01-05
执行日期:2018-02-01
废止日期:2023-01-31
摘要: 关于在津工作外国人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各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44号),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在津工作外国人的住房保障作用,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国人,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本市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封存、启封、转移,以及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等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外国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购买、租赁住房以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情形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提取额度等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外国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担保及贷款偿还等按照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四、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和要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五、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8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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