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本站发布时间:2019-07-08
省市地区:河北
发文机构: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9-07-0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六、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退休的;

八、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未继续缴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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