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贷款条件

本站发布时间:2024-01-12
省市地区:河北,石家庄市
发文机构: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1-1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贷款条件

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其他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我市行政区域户籍职工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1.对于申请人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公积金开户、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信息合并计算;2.对于曾在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异地缴存职工,其公积金开户、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3.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将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至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合并计算。)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同时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符合相关规定;

4、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信用良好;

5、所购房屋为合法住宅并能够提供保证担保或抵押担保;

6、购买市内四区及高新区首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购买其他县(市、区)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7、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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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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