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咨询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持详细版《个人信用报告》到公积金中心(管理部)进行咨询,了解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方式等有关政策,并由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出具贷款明白卡或组合贷款通知单。
二、受理
借款申请人携带以下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管理部)进行面签:
1.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件原件(军官证、护照)与复印件各1份;
2.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双方户口本首页、个人页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
3. 结婚证、离婚证(加盖婚姻登记处查档章的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首页、照片页)各1份或可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
4.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详细版《个人信用报告》原件(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具);
5.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原件(异地贷款借款人需本市户口);
6. 借款申请人配偶为军人的需提供收入证明;
7.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收入证明及银行流水(组合贷所需);
8. 与售房单位签订的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9. 售房单位出具的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10. 与开发商签约银行的一类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11. 资金监管专用交款通知书原件1份。
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受理人员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审批
审批人员依据初审人员的意见及贷款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在《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四、放款
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审批通过后,按流程发放贷款。
五、按月还款
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足额存入每期应还贷款本息金额,由委托银行代为扣款。
六、合同终止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解除担保(抵押),借款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