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封存和启封
第一条 单位应自中断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调出地管理中心可以将职工账户转入集中封存管理户暂时封存。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申请将职工账户封存并转入集中封存管理账户。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集中封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职工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不符合转移、销户条件的;
(二)集中封存期间,管理中心应按规定对职工个人账户和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
住房公积金转移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者职工应当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一)职工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职工劳动关系发生变更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或者辞退、辞职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需进入集中封存账户管理的或者被集中封存的职工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同城转移:转出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转出手续,转入单位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转入手续,职工个人账户从原单位账户直接转入新单位账户;
(二)异地转移:职工调至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者省内另一设区市工作的,可以向转入地管理中心提出异地转移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符合办理转移条件的,转出地管理中心自接到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传递的接续联系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办理转移条件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告知转入地管理中心。
转入地管理中心收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及转移资金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转移资金记入职工个人账户,并通知职工入账情况。
(三)单位拒不办理转移或单位已不存在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转移手续,管理中心核实后应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