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12-28
省市地区:河北,沧州市
发文机构: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12-28
执行日期:2023-12-28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各管理部(分中心)、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保障功能,充分满足缴存职工住房需求,有效防范业务风险,市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优化完善,现将具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偿还商贷提取自第二次起取消借款合同要件。职工办理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首次提取需提供借款合同,之后办理资料取消借款合同要件,其余提取要件不变。

二、职工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的取消公证书要件。办理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内的,取消公证书要件,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柜台填写权责声明,其余提取要件不变。

三、重大疾病提取时限延长至6个月。职工办理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可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支付票据开具日期由3个月内申请延长至6个月以内申请。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中的支付费用凭证需为正规税务发票。职工办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全部支付费用凭证需为正规税务发票,交费明细、三联单等不得作为有效票据办理提取。

以上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未涉及的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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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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