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细则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9-03-25
省市地区:山西
发文机构: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9-03-25
执行日期:2019-03-25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细则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精神,现就完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制定如下细则:

一、在国内其他城市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缴存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住房消费行为,能够提供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贷款等用于自住住房消费的证明和贷款担保,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的,除按中心规定提交相关手续外,还须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缴存证明》,见附件),《缴存证明》需要加盖借款人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印章。

三、各承贷部门受理职工的异地贷款申请后,通过个人贷款管理系统提交审核请求并将《缴存证明》复印件报送至中心业务科,业务科核实《缴存证明》所记载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在信息系统审核通过后由承贷部门继续办理剩余贷款手续。

四、各承贷部门发放异地贷款后,需将《缴存证明》回执邮寄至借款人缴存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并将邮寄凭证存入借款人贷款档案。

五、各承贷部门收到我中心缴存职工在异地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证明》回执后,需按照有关规定在系统中进行标识。

六、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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