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范围是什么?
答: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范围是指驻并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具有行政职能的其它机构和组织。
二、住房补贴的申领原则是什么?
答: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申领住房补贴时,夫妻双方各自按本人应享受的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对照本家庭所拥有的住房面积,确定是否属于补贴对象。住房补贴资金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单位发放。
三、职工申请住房补贴的申请程序是什么?
答:住房货币化补贴申报流程为个人申请、测算汇总、审核上报、建账管理。
四、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如何确定的?
答: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一是1999年12月31日(含31日)前参加工作的(指在省直机关工作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以及离退休职工)无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二是1999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
五、哪些职工可认定为无房户职工?
答:1.夫妻双方自参加工作之日起,未以任何一方名义承租公有住房或按政策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
2.职工只有一套住房,且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或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可按无房户确认。
3.职工居住房的房屋为私产房或继承的已购公有住房的,按无房户确认。
4.职工与父母同住,房屋不是分配给职工本人的,按无房户确认。
5.职工已购买了公房,因工作调动(含在本市内调动或调入调出本市),已将住房按原购买价售给售房单位的,按无房户确认。
6.军队干部转业时未领取住房补贴。
7.政府认定的其他无房户的职工。
六、哪些职工可认定为住房面积未达标户职工?
答:1.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未达到政府规定的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
2.已购买公有住房且面积已达到政府规定标准的职工,如因职务(职称)晋升,未达到晋升规定住房面积标准的,可视为新的住房面积不达标户。
3.夫妻双方已购房,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面积标准,离婚后,可视为住房面积不达标职工。
4.严格按房改政策办理了购房手续,后又调整住房,仍未达到政府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可视为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
5.单位职工购买一套住房,如面积不达标,可视为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
6.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期间购买过公有住房,未达到个人住房面积标准的。
7.政府认定的其他住房未达标职工。
七、哪些职工不能(或暂时不能)被确认为住房补贴实施对象?
答:1.租赁公有住房的职工;
2.租赁单位集体宿舍或办公用房职工;
3.职工已经确定为按成本价购买住房;
4.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
5.曾经购买过住房,因各种原因将住房让渡、出售、赠与他人,面积已经达标的职工;
6.2000年1月1日以前曾在单位工作(不管工作年限长短),因种种原因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
7.职工按房改政策规定购买了公有住房,因工作调动(含在本市内调动和调入调出本市),未将住房按原购买价售给原工作单位的,也就是按届时成本价格卖给原单位的;
8.职工在2000年1月1日以前去世的;
9.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双方都购买了公有住房的(不管双方各自的住房是否达标)因为种种原因购买了两套或两套以上公有住房的,无论多大面积,不确认为补贴对象;
10.在住房货币化方案出台以前,就与单位因为种种原因脱离劳动关系(包括辞职离职、被辞退、除名)。
八、为什么对老职工中的住房已达到规定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
答:职工已按房改优惠折扣购买了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已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说明该职工已享受了政策的优惠,否则,就难以解决享受房改优惠折扣购买公有住房职工与享受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利益平衡问题。
九、国家公务员住房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厅局级140平方米,处级100平方米,科级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职工80平方米,科级以下60平方米。
十、机关工勤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是什么?
答:技术工人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00平方米。
十一、什么是住房补贴系数?
答:住房补贴系数是指职工住房补贴额占职工工资的比例。
十二、住房补贴系数是如何确定的?省直机关2000年住房补贴系数是多少?
答:补贴系数根据当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年平均工资、补贴发放年限等因素测定。省直机关2000年度住房补贴系数为14%。
十三、计算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计算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基数,以职工本人1999年12月份工资计算。
十四、1999年12月前离退休的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1999年12月前离退休的老职工,计算住房补贴的工资基数,按1999年12月的工资基数计算。
十五、2010年1月1日以后住房补贴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参照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
十六、计算住房补贴的月工资由哪些因素构成?
答:一、1999年12月至2006年6月工资改革前住房货币化补贴工资构成:
(一)行政单位以职务工资、基础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和保留津贴之和计算。
(二)事业单位以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津贴和保留津贴、特殊津贴之和计算。
二、2006年7月工资改革后至2009年12月前住房货币化补贴工资构成:
(一)行政单位以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津贴、生活补贴、保留津贴之和计算。
(二)事业单位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津贴和特殊津贴之和计算。
三、 2010年1月起,住房货币化补贴工资构成按照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七、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中,基准补贴工龄如何计算?
答:住房补贴方案出台前的工龄,按照职工实际的工作年限计算。对于在省直机关工作的在职职工就是指从参加工作至1999年12月份的实际工作年限。已离退休的职工,按参加工作之日至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提前离退休的职工,按参加工作之日至实际离退工龄计算。
十八、老职工一次性补贴中,工龄补贴的工龄如何计算?
答:老职工工龄补贴主要是考虑与购房职工享受的工龄折扣相平衡的问题。省直机关从1992年起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因此在计算工龄补贴时,就是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2年的实际工龄。对于1992年以前离退休的职工,按参加工作之日至国家规定的离退休的工龄计算,提前离退休的职工,按参加工作之日至实际离退休工龄计算。
十九、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是否计算工龄?
答:不计算工龄。
二十、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标户的老职工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住房补贴发放采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次性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工龄补贴两部分,基准补贴是对老职工在其当地住房补贴方案出台前已有的工作年限进行补贴。工龄补贴是对老职工在当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年限给予补贴。
按月补贴指在职工其余工作年限内,逐月进行补贴。
二十一、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标户的新职工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当地住房补贴方案出台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到岗位的次月起,按月发放住房补贴,发至职工离退休为止。
二十二、对已离退休的无房和未达标职工是否应享受住房补贴?具体如何计算发放?
答:应享受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方案实施前已离退休的无房和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应由离退休后的管理单位一次性发至本人。
具体计算发放方式同在职老职工一次性补贴相同。
二十三、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如何计算和发放?
答:方案出台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转正定级的次月起,按月计发住房补贴,发至职工离退休为止。
二十四、住房补贴发放方式?
一次性补贴一次全额发放;按月补贴按年一次发放。其中从住房分配货币化开始之月到单位首次上报年份年底的按月补贴一次性发放;其后年份的按月补贴按年一次发放。
二十五、职务(职称)晋升后,形成新的住房未达标户或无房户职工,补贴工资基数如何确定?补贴如何计算和发放?
答:职务(职称)晋升后,工资基数按晋升后的工资计算,补贴时间从职务(职称)晋升的正式文件下达后,工资审批表明确的执行时间开始,补发至离退休。
二十六、无房户职工申领住房补贴需要哪些资料?
1.《无房户住房货币化补贴基本情况表》。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原件电子影像。
3.购买商品房的职工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收据、购销合同原件电子影像。
4.租赁私房的职工需提供房屋租赁证原件电子影像。
5.与父母同住的职工需提供父母房屋所有权证,如父母没有购房,则出具单位房屋租赁证明或住房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电子影像。
6.1999年12月份的职务证明或职称聘书、工资审批表(老职工)、转正定级表(新职工)原件电子影像。
7.职务晋升对应享受面积发生变化需提供任命文件及对应的工资审批表原件电子影像。
8.2006年8月14日起参加工作的无房户职工提供《无房户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申报承诺书》。
9.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如以上所需资料为原件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人单位公章。
二十七、住房不达标职工申领住房补贴需要哪些资料?
1.《未达标户住房货币化补贴基本情况表》。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原件电子影像。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电子影像。
4.职工已购房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售房证明及购房收据原件电子影像。
5.1999年12月份的职务证明或职称聘书、工资审批表(老职工)、转正定级表(新职工)原件电子影像。
6.职务晋升对应享受面积发生变化需提供任命文件及对应的工资审批表等原件电子影像。
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如以上所需资料为原件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人单位公章。
二十八、住房补贴提取
(一)使用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租赁住房。
4.离退休。
5.调离本省。
6.职工去世。
(二)使用条件和额度
1.职工购买住房时,使用住房货币化补贴支付购房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房12个月内,凭有效证明材料办理提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手续(以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上截明的时间为准),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购买住房支出。
2.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使用住房货币化补贴偿还贷款本息的夫妻双方每年提取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总额不超过提取之日前12个月以内的还款本息额。
3.职工租赁住房(不含承租的廉租房、公有住房)时使用住房货币化补贴支付租金的,应提供距申报之日3个月以内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夫妻双方每年提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总额按照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
4.离退休、调离本省或去世的职工,均可提取其住房货币化补贴账户内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货币化补贴账户。
(三)住房货币化补贴提取程序:
1.单位集中提取由单位专管员准备相关材料在单位网厅版发起。
2.个人提取由职工本人携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省资金中心服务窗口办理或利用手机APP、网厅等自助办理。
(四)提取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职工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一年以内);购房发票或收据;提取人身份证;若配偶提取,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借款合同,银行提供的近12个月的还款明细;若配偶提取,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
3.职工租赁住房(不含廉租房、公租房)的,需提供距申报之日3个月以内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4.离退休的,应提供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明,离退休证或者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离退休审批表。
5.调离本省的,应提供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明、人事调动手续和其它相关证明。
6.职工去世的,需提供公证书等相关合法继承证明。
(五)注意事项
1.购房类提取中,网签合同仅限于太原市六城区以内。其他地区网签合同需补充提供房产所在地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证明。
2.提取人不得以租赁住房(不含廉租房、公租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类型交替提取个人住房补贴。
二十九、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单位实施住房补贴制度后,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辞职、离职、被辞退、除名)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起停止发放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本人重新参加工作的,新工作单位如为实施住房补贴的单位,应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发至离退休为止。未重新参加工作的,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到规定离退休年龄可一次性提取。
三十、职工调离本省、出国定居时,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向单位提出支取住房补贴资金申请,单位在办妥职工调离手续后,于次月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单位专管员持职工调离手续及相关材料至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三十一、在省直机关内部调动的职工,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原工作单位应从办完职工调离手续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其已发放的住房补贴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单位专管员持职工调离手续及相关资料到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补贴转移手续,由新工作单位继续发放。
三十二、由外地调入省直机关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已享受住房补贴的,应将原单位住房情况和发放住房补贴资料交调入单位,单位专管员将资料报至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由调入单位发放住房补贴。
未享受住房补贴的,符合无房户或住房面积未达标户的职工,由调入单位按规定负责计发职工的住房补贴。
三十三、职工在职期间去世,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职工在职期间去世,次月停止发放住房补贴,其住房补贴余额可由法定继承人或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提取。
三十四、什么情况下停发职工的住房补贴?
答:1.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结婚时,如对方已购买公有住房并达标的,单位应从职工领取结婚证的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
2.夫妻双方有一方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且集资额低于或等同于成本价的,已领取住房补贴资金的一方所在单位应从集资申请批准之日起,停发住房补贴并收回已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
三十五、对已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有哪些限定?
答:对享受住房补贴职工的限定有:
1.不得租赁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
2.不得购买享受房改优惠价格的公有住房;
3.不得参加房价低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三十六、军转干部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的申报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1999年及其以前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申请住房货币化补贴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相关规定。
二、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确定为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标户的,可按规定逐月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三十七、服役期间已按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规定购买了军产住房,或其配偶在地方已按房改政策规定购买了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已达标的,转业后是否能领取住房补贴?
答:不可以领取。
三十八、转业地方后仍租住军产住房的,如何申领住房补贴?
答:转业地方后仍租住军产住房的,如配偶没有购买或租赁公有住房,退出原租住军产房可确定为无房户领取住房补贴。
三十九、在服役期间未购买、租住军产住房,但已领取军队全额住房补贴的(2000年以后转业的军转干部),如何申领住房补贴?
答:如确定为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标户的转业干部,转业后不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但可按新参加工作职工计发逐月补贴。
四十、对隐瞒住房情况,骗取住房补贴资金的个人如何处罚?
答:对隐瞒住房情况,骗取住房补贴资金的个人,除令其退回全部住房补贴外,并以骗取补贴资金三倍予以处罚,处罚资金由单位负责上缴财政。 同时根据情节给予职工个人、提供住房情况证明机构及有关负责人相应处罚。
四十一、集资建房申报住房补贴,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须提交哪些资料?
答: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类别提供相关资料。其中:如按公有住房成本价集资并购买本套住房且未达到规定面积,并符合其它未达标户条件,可按未达标户职工申报;如按高于成本价集资并购买本套住房,且符合其它无房户条件,可按无房户职工申报。
四十二、如按军产房申报住房补贴,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须提交哪些资料?
答:应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申报住房补贴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十三、如按拆迁房申报住房补贴,须提交哪些资料?
答:应按拆迁前的房屋权属性质提供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住房补贴。上述资料如未能全部提供,待资料完善后予以申报。
四十四、如按经济适用住房申报住房补贴,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须提交哪些资料?
答:申报单位主管部门(一般为厅局级)出具的关于该房屋性质的情况说明(必要条件);现住房批准立项的相关文件 ;职工本人购房收据或相关凭证;其它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