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长治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0-07-28
省市地区:山西,长治市
发文机构: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长房金发〔2020〕27号
发文日期:2020-07-28
执行日期:2020-07-28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长治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各科室,各管理部、潞矿分中心,12329热线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根据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长治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建发[2020]95号)精神,现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1、加装电梯属本市行政区域,房屋属提取申请人本人或配偶;

2、提取人及其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3、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二、需提供资料

1、本人身份证、银行卡(一类卡);

2、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备案合同;

3、实际支付费用的发票或收据;

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5、如配偶方办理,另需提供配偶方身份证、结婚证、银行卡(一类卡)。

三、提取时效及额度

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电梯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加装电梯分摊的该户实际支付费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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