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转移、封存、变更等。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设各管理部、经办机构、服务网点,以下统称“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管理、监督和办理朔州市区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中心下设各管理部根据授权管理、承办各自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第五条 中心在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结算业务。
第二章 缴存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在朔州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等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第三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及个人账户设立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
(三)《朔州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登记表》;
(四)职工工资花名表;
单位携带准备填妥的上述材料到中心办理审批;中心审核通过后,应为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并出具《朔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汇缴情况核定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定通知书》作为单位缴存登记的有效凭证。单位缴存登记成功后中心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生成个人账号,个人账号在系统内唯一。
第八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直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不需要办理单位缴存登记,由中心设立专门的单位管理户予以统一管理,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
(二)个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居住证);
(三) 就业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属于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属于其他个人缴存的,提供个人从业情况证)。
个人缴存者的申请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与中心签订《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签订《协议》后,中心为个人缴存者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汇(补)缴
第十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部分和为职工代缴部分足额汇缴到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内,不得逾期缴存、多缴或者少缴。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单位需提供的资料以及办理流程:
(一)当月本单位汇缴人员发生新增或减少变更时,单位经办人到中心大厅缴存业务窗口提交加盖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以下简称《变更清册》);在网上归集业务系统办理变更的单位上传与窗口办理业务相同资料的图片格式,并按网上业务系统办理流程提交业务申请。
(二)单位与中心业务窗口工作人员对账后按核定后的金额和约定付款方式将职工月缴存额按月足额汇入中心的归集专户内,付款时需备注汇缴单位名称及汇缴月份等。已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授权的经办人可登陆网上业务系统自行进行核定。
(三)中心收到各单位汇款后,工作人员认真核对无误后及时将单位汇缴的公积金记入个人明细账户内。已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授权的经办人可登陆网上业务系统将准确的汇缴金额记账记入个人明细账户内。
第十一条 单位职工因下列情况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进行补缴:
(一)新录用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职工因故漏缴住房公积金的;
(三)缓缴的;
(四)单位未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五)其它需补缴的。
第十二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的单位需提供的资料以及办理流程:
(一)单位经办人到中心大厅缴存业务窗口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朔州市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朔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两联);
(二)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单位持填妥的《朔州市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补缴清册》及相关证明材料到中心办理审批,经中心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补缴。办理程序与汇缴程序相同。《补缴清册》中“补缴原因”、“补缴月份”栏必须填写,未填写的,中心不予受理。如遇特殊补缴情况,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办理。
第十三条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金额,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况计算:
(一)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1999年4月)起补缴;
(二)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后设立的,应当从设立当月起补缴。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四条 补缴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单位欠缴全体职工住房公积金而一次性全额补缴的,视同为按月连续缴存。因工作调动从异地转入住房公积金的,为连续缴存。
第五章 年度核定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职工个人、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额以元为单位,严格执行四舍五入。
第十六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我市劳动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可在5%—12%之间自主选择。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其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10%,最高不得超过24%。
第十八条 职工的工资基数,在每年7月份可重新核定一次,各缴存单位应及时到中心办理工资基数调整手续;已办理年度核定的单位,一年之内缴存基数不再作变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一)单位经办人到中心大厅缴存业务窗口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朔州市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调整表》,填写完成后加盖单位公章;
(二)单位经办人拷盘个人缴存基数调整导入样表;
(三)职工工资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经办人员持以上材料到中心业务大厅缴存窗口办理基数调整业务,在网上归集业务系统办理基数调整业务的单位上传与窗口办理业务相同资料的图片格式,并按网上业务系统办理流程提交业务申请。
第六章 信息变更
第十九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印鉴、经办人、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单位信息变更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一)单位经办人到中心大厅缴存业务窗口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变更单位名称,应提供变更后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变更单位经办人的,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持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变更登记表》,将其他相关材料送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中心业务人员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单位变更登记表》中心留存一份,返单位一份。在网上归集业务系统办理单位信息变更的单位上传与窗口办理业务相同资料的图片格式,并按网上业务系统办理流程提交业务申请。
第二十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职工姓名、身份证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材料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七章 转 移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将其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账户,转入新调入单位或集中封存户。转移分为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办理同城转移的转出单位或转入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单位经办人携带《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到中心缴存业务窗口进行申请;中心业务人员通过系统核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同城转移业务。已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授权的经办人可登陆网上业务系统为职工办理同城转移业务。
第二十二条 异地转移是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本中心与外地市中心之间的转移,同时办理资金结算。
异地转移分为转出和转入。
(一)异地转入。
异地转入是指外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转入中心。办理转移时,转入单位需先在中心为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转移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和填好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到中心业务大厅即可办理外部转入业务。
(二)异地转出。
异地转出是指我市缴存职工调离原单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我中心的个人账户已封存转出本市的。转移职工可到转入地办理异地转出业务。
第八章 单位销户
第二十三条 缴存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需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自办妥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中心的审核文件,到中心为本单位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无新的接收单位的缴存职工,转入中心集中封存户,同时办理单位账户注销手续。
申请资料:
(一)单位经办人到中心大厅缴存业务窗口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上级部门批准文件、人民法院破产裁定、公司决议、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关闭文件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章 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第二十四条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4部委《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报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办理单位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的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一)单位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的书面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单位经办人到中心大厅缴存业务窗口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降低比例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一式两份);
(三)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会议或工会讨论通过降低比例。
单位经办人持上述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到中心办理审批;中心审批通过后,在《降低比例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上签字盖章,中心留存一份,返单位一份。
第二十五条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金〔2016〕7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报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第二十六条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如有新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中心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审批后,办理降低比例或缓缴业务。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章 年度结息对账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结息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中心对开户职工存入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自到账确认之日起开始计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按年度结息,利息转入本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上年结转和当年归集的均按一年期利率计息。如遇国家调整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时,按新的利率标准执行。中心于每年6月30日结息后,单位经办人便可以在网上自助办理对账业务。
第二十九条 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未办理变更登记、基数调整手续的;单位逾期未缴、少缴或者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或者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出具虚假证明的将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处罚。
第三十条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时,所欠缴(含缓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按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清偿。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